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正文

 
关于公布2017年市直初中招生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2访问次数:


越城区教体局、各市直初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精神,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绍兴市区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办发〔201366)、《绍兴市教育局 绍兴市人民政府纠风办绍兴市发改委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做好阳光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市教〔201250号)、《绍兴市教育局绍兴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入学管理的意见》(绍市教〔20175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城区七街道公办初中、小学招生学区房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教〔201617号)等要求,就2017年市直初中招生实施意见公布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招生原则  

全面实施“零择校、零收费”阳光招生,坚决杜绝择校和违规收费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依法接受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实行招生信息公开机制,有关招生计划、范围、条件、办法以及咨询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布;实行招生结果监督机制,新生入学学校确定后,其名单及有关信息要通过学校信息平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学生升学关键信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核查机制,凡学生的户籍、家庭住房等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为主核实,必要时会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核实。要坚持免试入学和均衡分班,确保教育公平。  

二、招生对象及办法  

(一)户籍生入学  

市直初中的施教范围为越城区北海、府山、塔山、蕺山、稽山、城南、迪荡等七街道,灵芝镇和东浦九村行政辖区。  

越城区七街道户口的小学毕业生,按以下办法确认入学或统配入学: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学区产权住房(含学生本人产权住房,下同)一致的,则按住房登记地址确认到学区所在初中入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按住址统配到除绍兴市第一初级中学教育集团龙山校区、元培中学(本部)、建功中学以外相对就近、学位有余的初中学校入学。    

1. 住房与户口不一致的;    

2施教范围内无父母产权住房挂靠户口的;    

3户口迁入或学区住房产权取得时间逾期的;    

4.不符合《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公布城区七街道公办初中、小学招生学区房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教〔201617号)关于“同一套房三年内只确认同一户家庭子女在学区学校就读”等规定的。  

灵芝镇户口的小学毕业生, 按学生户口确认到绍兴市第一初级中学教育集团镜湖校区入学。东浦镇九村(塘湾村、鉴湖村、邵家岸村、行宫山村、王家村、壶觞村、清水闸村、鲁西村、鲁东村)户口的小学毕业生,按学生户口确认到元培中学分部入学。    

凡确认入学和统配入学的户籍生均视为有学区资格的学生,在初中阶段学生本人学区户口没有变更的前提下,享有三年后优质普通高中推荐生资格。具有绍兴市第一初级中学教育集团龙山校区、元培中学(本部)、建功中学学区资格的学生,要享有三年后优质普通高中推荐生资格,还须同时具备在初中阶段学区产权住房没有变更的条件。  

关于学区产权住房的相关规定:若家庭有两处及以上产权住房的,则以实际申报的一处为准;若有租赁公房和产权住房的,以产权住房为准;若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为学区产权住房申报的(俗称“三代同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学生父母在施教范围内没有产权住房(须提供土管部门出具的施教范围内无登记房产的证明),二是学生出生户口初次申报登记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且从未变更,三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地为学生出生至今的唯一居住地。    

(二)非户籍生入学  

1.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户口不在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简称“三区”)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越城区城区小学入学时办理过“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绿卡”(简称“入学绿卡”)且父母双方持有越城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满6个月,有稳定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6个月,父母其中一方在越城区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可按“一卡通”办法升入指定初中学校就读(2018年起“一卡通”办法废止);没有办理过且需要继续在流入地就读初中的,须重新申办“入学绿卡”。办理时间:77日——9日三天。办理初中“入学绿卡”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随迁子女及父母双方持有市区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随迁子女居住证登记地址与父母住所一致。  

2)父母其中一方在市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满6个月;  

3)父母其中一方在市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  

4)父母在市区有稳定合法住所且实际居住满6个月;  

5)父母无违法生育记录。  

以上条件时限的计算截止日为入学当年度的630日。2017年的截止日为831日。  

居住证核发地、实际居住地在越城区,但父母社会保险缴纳地在柯桥区或上虞区的,若社会保险缴纳符合连续、自然缴满6个月条件的,可以通用。    

柯桥区和上虞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办理“入学绿卡”,暂以户口本代替父母居住证,但父母社会保险须符合在越城区连续缴满6个月的条件。  

2.有条件地解决部分非七街道、灵芝镇、东浦镇九村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借读入学。在保证户籍生和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的基础上,初中学校有多余学位,则按以下条件和办法安排借读。    

1)城区小学毕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借读。  

①户籍在越城区其他乡镇的;  

②非越城区户籍,在市直初中施教范围内有父母产权住房的。  

2)非城区小学毕业,在市直初中施教范围内有父母产权住房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可凭小学出具的“学生基本信息表”(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打印)、小学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家庭户口本、房产证件等提出借读入学申请。借读学校仅限于除绍兴市第一初级中学教育集团龙山校区、元培中学(本部)、建功中学、长城中学以外的其他初中学校。申请时应明确借读意向初中和是否接受统配的意愿。若申请学校的学位已满,则该校不再招收;若申请学校的可用学位数少于入学需求数时,则依据有产权住房者优先的原则安排,同等条件的要通过公平公正的办法确定入学名单。    

2018年起,凡借读入学必须具备在市直初中施教范围内有父母产权住房的条件。    

(三)政策优抚人员子女入学。凡烈士、“教育绿卡”持有者和符合市委、市政府规定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等极少数政策优抚人员子女,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安排入学。    

(四)外籍和港澳台籍学生入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  

(五)关于产权住房产权取得及学生户口迁入的截止日期。2017年入学的初一新生,学生户口迁入及父母学区房产权取得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        

上述(二)、(三)、(四)条规定的“入学绿卡”生、借读生、政策优抚人员子女、外籍和港澳台籍学生等入学对象,不享有三年后优质普通高中推荐生资格。  

三、招生登记及报名  

1.招生登记。城区小学毕业的户籍生和符合相关升学条件的非户籍生,一律在就读小学同步参加升学登记;不在城区小学就读毕业、需回市直初中升学的户籍生(返绍生),符合借读条件的非城区小学毕业生,在        月        11    日     —     间(双休日除外),凭户口本、房产权证、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系统打印)原件及复印件等到市教育局普教处办理入学登记。  

2.报名注册。入学对象应在父母陪同下,持市教育局统一制发的《初中新生入学通知书》以及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区初中学校报到,办理升学注册手续,取得初中学籍。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学生,应由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区初中学校审核,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市直各初中新生集中报到注册时间为72223日。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招生办法。初中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对象及办法,做好对小学毕业生户籍、产权住房等关键信息资料的核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入学。要在市纠风办等部门的监督下,公正公平地做好部分借读生招生工作。凡已通过招生程序确定就读学校的学生,其他学校不得再招收。相关学校要在9月底前,按要求做好全校学生的学区房权证信息建库工作。    

2.严格电子学籍管理。初中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新生学籍迁移建档工作,学生的学籍必须与实际就读学校一致,不得接收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学校要主动联系学生父母,及时了解情况,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    

3.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初中学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实行校长负责制。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和纪律要求。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招生中不正之风和违规行为,对组织不力、管理不严、弄虚作假、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校长和有关人员责任。各校规范招生情况列入学校年度考核。    

 

绍兴市教育局  

20176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